中国宪法同样赋予了国家权力去引导社会发展,但不再是为了铲除社会生活中制度结构化的违宪现象而改造社会。
刑事检察部门对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无法形成闭环。实践中在适用危险驾驶罪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时存在适用不统一问题。

但是,当刑事检察部门将不起诉的醉酒案件移送回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声称已经在移送刑事司法部门之前就吊销了其机动驾驶证为由,不会再对其做出其他处罚。许多学者对抽象危险犯仍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认为其与刑法的法益侵害原则存在不协调。当检察机关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才可以防止行政违法行为演变为刑事犯罪。这一方案无论是在监督范围或者监督手段上都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一般监督雷同。[19]然而,除了《刑法》第三章和第六章,《刑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也涉及到行刑衔接的问题。
更不会监督行政机关的回复。长期以来,行政检察监督在检察工作和行政法治中都处于边缘化状态,行政检察监督也并非行政法学研究重点内容。[18]尽管行刑衔接工作关涉到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但重点是监督行政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
比如平台移送的,通常只包括行政机关已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经初步统计,《刑法》共有42个条文涉及行刑双罚问题。有学者指出,近代刑法所确立并为现代刑法所继承的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行政确认案件办理了86件,占比12.54%,在所有行政行为案由中排名第三位。
基于大行政、小刑法格局,在涉及行刑一体化处理时,行政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前期调查工作决定了案件走向。上述规定中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即补罚,而是否补罚则受回流期限的影响。

因此,这就更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检察机关加强对抽象危险犯不移送情形的监督。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重点应是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只维护法治统一。(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缘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是进入新时代为化解新问题而提出的本土化解决方案,其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监督或者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比如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常会出现一方面刑事司法部门起诉行为人涉嫌危险作业,行政机关同时又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涉案企业进行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的统计,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检察机关一共办理了688件行政抗诉案件,其中行政登记案件123件,占比17.93%,在所有行政行为案由中排名第一位。部分司法实践也不能从司法解释的文义中推导出实践所适用的情形。[18] 参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10] 参见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同前注[9],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第215页。
刑事自诉与行政处罚保护的秩序不同,这也是刑事公诉与行政处罚只需要在金钱罚和自由刑两项罚则上进行吸收的原因。检察机关认为林业部门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存在不再继续履行追缴罚款义务和恢复原状职责的嫌疑。

摘要: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虽然这样的规定可以比较清晰对移送职责进行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专门的部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5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二)建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空间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将反腐倡廉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2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四)刑行双罚的检察监督重点双罚是指因同一违法行为既应追究刑事责任,又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了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改革,无论是将同类型线索统合到一起,还是削足适履仅将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归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的做法,都引发了诸多方面的争议。我国刑事制裁的报应与矫正目的与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的目标并一定冲突。
有学者指出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只有小范围的犯罪在我国进入司法程序调整,大量的轻微犯罪和公共安全违规行为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司法延伸领域很小,与大行政权形成鲜明对比。若无法落实,再衔接公益诉讼部门评估是否需要提起公益诉讼。
[16]可见,这个阶段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内容是对三个制度来源的所有监督内容的整合。(五)关联罚的检察监督重点关联罚的监督重心在于是否存在多个关联的违法行为。
结语在行刑一体化结构中,无论是过度依赖行政执法体系或者刑事司法体系都不符合一体化制度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三项行政检察改革:一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但如果适用《刑法》第229条,不仅可以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一并量刑。二、构建行刑衔接中行政检察监督的理据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32] 学者们批评这样的设置客观上造成入罪标准过于宽泛,大量行为实际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依照刑法则已经构成犯罪,有泛罪化的趋势。刑事检察部门对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无法形成闭环。
本案如果消防部门直接移送刑事司法部门,则消防部门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对两区涉案两家酒店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属于关联罚。2001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中提出把诉讼法律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结合起来。
经调查,段某自认伪造了两枚印章。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法定程序,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30]基于模式的差异性,每一种模式的行政检察监督要点也有所不同。而镶嵌到行刑一体化制裁体系中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不仅可以填补行刑衔接之间的缝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将大量不构罪的案件予以销案,案件所涉行政违法行为不被处罚,出罪的空间极其广阔。为了防止在优先移送刑事原则之下,公安机关消案、挂案的数量继续增大,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新中国成立之后行政处罚法(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虽然各自独立,并行发展,但行刑之间的关联性并未减弱。[13]部分省份还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应集中在民生民利重点领域,比如征地拆迁、劳动保障、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就业就学、产权登记等重点领域,[14]或者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社会救济、个人信息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通知》《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工作指南》(皖检发[2022]8号)。
而现行行刑衔接平台建构的是由行政机关上传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数据,检察机关监督的只是静态数据而非动态办案。[3]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希望早日制定刑法民法——黄绍竑代表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6月30日,第3版。
正是因为理论分歧[32]与规范模糊,导致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必须移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授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接收任何单独和个人的检举、控告,并及时处理。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确没有规定当刑事罚金无法吸收行政罚款时,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11号指导性案例指出,行政机关在移送刑事司法部门之前主动撤销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瑕疵,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7]1979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院职权限缩在刑事领域,完全摒弃了一般监督职权。 |